國家工作人員參與違建將追責
  情節嚴重可開除
  解讀·《海口市防控和查處違法建築暫行辦法》
  □記者 蘇鐘
  本報訊 昨日,海口市政府召開會議,由海口市違法建築綜合整治工作指揮部對近日實施的《海口市防控和查處違法建築暫行辦法》(以下簡稱《辦法》)進行詳細解讀。《辦法》明確,國家工作人員參與違建將被追責,情節嚴重的,給予開除處分。
  防控查處違建須堅持以區為主
  海口市違法建築綜合整治工作指揮部相關負責人稱,防控和查處違法建築必須堅持屬地管理、以區為主。
  《辦法》明確了區政府在防控和查處違法建築工作中的責任主體地位,即全面組織領導轄區內違法建築的防控和查處工作。執法主體以批(審批權)為界。國土、規劃、住建和城管執法部門按照“以批為界”的原則承擔執法主體責任。
  《辦法》明確,鎮政府、街道辦、村(居)民委員會負責第一線的日常具體巡查和發現違法建築的職責,村(居)民委員會未能發現的違法建築,鎮政府和街道辦應當及時“補位”發現。
  相關部門重點巡查主城區內違建
  《辦法》規定,區政府應當制訂本轄區巡查控管方案,組織街道、鄉鎮落實巡查責任單位和區域。國土、規劃、住建和城管執法部門對主城區內的違法建築實施重點巡查,要落實巡查責任人,在其責任區域內開展巡查,及時發現違法建築,重點巡查的部位是:主次幹道,重要景觀地帶;黨政機關和部隊駐地、大專院校及重點工程項目周邊;列入舊城改造和城中村綜合改造的區域。
  群眾舉報違建信息2日內核查
  《辦法》規定,相關責任主體對於群眾舉報、上級交辦的違法建築信息應當在2日內進行核查。國家工作人員參與違建將被追責。國家機關、企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實施、參與、包庇違法建築,阻撓違法建築查處工作的,由其所在單位、上級主管部門或者行政監察機關給予行政處分;情節嚴重的,給予開除處分。  (原標題:情節嚴重可開除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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